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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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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鼓励险资增持上市公司股票 维护资本市场稳定
2019-01-30 09:40:05   来源:


      中国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肖远企昨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为更好发挥保险公司机构投资者作用,维护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银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使用长久期账户资金,增持优质上市公司股票和债券,拓宽专项产品投资范围,加大专项产品落地力度。

 

为了鼓励险资加速入市,银保监会推出两项举措:一是支持保险公司开展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研究推进保险公司长期持有股票的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评价机制;二是对于保险资金一般股票和重大股票投资等,依法合规加快有关备案、核准工作。

 

一直以来,对于重资产属性较强的保险业来说,资产负债管理是决定命运的关键准绳。2018年3月下发的《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明确从期限结构、成本收益和现金流等角度,全方位评估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有效识别和计量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如期限结构匹配衡量现金流在期限结构上的匹配程度,控制错配带来的不利影响。

 

此外,保险资金一般股票和重大股票投资有明确的备案期限。2017年初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在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且按照证券监管法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备案材料;同时,监管机构对保险机构提交的事后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要件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备案意见。保险机构在获得备案意见或书面核准文件前,不得继续增持该上市公司股票。

 

为有序化解股权质押风险、为优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提供长期资金支持,肖远企表示,在已出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项产品政策的基础上,银保监会还将适当拓宽专项产品投资范围,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专项产品通过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化解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更好地发挥相关机构的专业与项目资源优势,加快专项产品落地进程,吸引更多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参与资本市场投资。

 

事实上,自去年10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保险资管公司设立专项产品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后,各保险资管公司便迅速着手落实。最新数据显示,已有国寿资产等10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完成专项产品的设立前登记,目标规模合计1160亿元。其中,5单专项产品已经落地,完成投资约22亿元。

 

业内人士表示,银保监会鼓励险资增持优质上市公司股票和债券等措施,有利于增加股市长期资金,提振市场信心,同时有利于提高险资预期收益率,可谓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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